快手【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营销)

一、定义

发布违禁信息,是指带货达人发布的商品信息为国家所禁止发布,或为不适合网络平台交易的情形。

平台根据危害程度,将违规场景分为3个处置等级:

1级:主要针对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出售的商品或展示的信息;

2级:主要针对会对人身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商品或信息;

3级:主要针对商品本身无明显风险,但商品信息展示时会造成内容风险,或严重影响交易体验的商品。

 

二、常见违规类型

常见违规类型

具体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违规处置等级

1、发布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1.1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包括但不限于:

1.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是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危害性较大的气枪、现役、有发射子弹功能的发令枪、消防枪、沙漠之鹰、步枪等。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近,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物品。

4.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物品。

5.真机类商品,包括导弹、火箭、氢弹、战斗机、坦克、航空母舰等。

6.火动力射钉枪及含有火药成分的射钉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仿真枪认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2 管制类刀具、弩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mm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无弹簧但有自锁装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东洋武士刀、西洋军刺、刺刀、拳刺、手刺等)、真弩、电击器、防身用的辣椒水、防狼喷雾。《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3 其他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制飞镖:三角镖、六角镖等多角镖;带有助力构造等情况的高危弹弓和口袋弹弓;吹箭、吹刺、吹针、袖箭、麻醉枪的配件、麻醉针、麻醉吹管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4 枪支、弹药、军火及管制器具的相关器材、配件、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及书籍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和配件:子弹、弹夹、瞄准镜、无缝钢管等;弩、弹弓助力配件;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道具枪、带弹头的子弹工艺品等。狩猎或杀伤性目的的箭头;引导或指引消费者制作管制刀具的信息、教程;水弹枪以及水弹枪配件(包括水弹、弹夹、加弹器、水弹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5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包括但不限于:

1.军用、警用制服及配件:军服警服、警犬背心、警犬牵引绳胸背带、军警用笔、军警用钱包、军警手表、军警用手套、军警水壶、军警打火机、军警烟盒、军帽警帽、军警勋章、军警领带夹、军警徽章、军警领带、军警领花(章)、军警资历章、军警肩章、军警臂章、军警胸标、军警姓名牌、军警腰带、军靴警靴、军警用反光背心等。

2.军警设备及制品:警用执法记录仪、军警望远镜、国徽、军徽、警徽、军警用对讲机、军警用警戒线、警用灯箱、军警巡逻车、警用阻车设备、开道喇叭、军警车证、金属手铐、脚镣、拇指铐、手札带、审讯椅、网枪、军警用防暴盾牌、警用强光手电、军警用爆闪灯、军警证件及证件套等。

3.“公安”、“中国人民解放军”等公安、军队机关的专用标志、字样:服饰、设备、制品和相关信息中出现“公安”、“police”、“警察”、“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标志和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军服管理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2、发布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2.1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药等(烟花爆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手雷、炸弹、火药、爆炸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2 剧毒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砒霜、氰化钠、氰化钾等,包括相关成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3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包括但不限于:

1.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杜冷丁、古柯、可卡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K粉、咖啡因、三唑仑、安纳咖、氟硝安定、麦角乙二胺(LSD)、安眠酮、丁丙诺啡、地西泮及有机溶剂和鼻吸剂等;

2.非正规出版的毒品提取或生产工艺、技术书籍等资料;

3.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海洛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素、伪麻黄素、去甲麻黄素、1-苯基-2-丙酮、苯乙酸等;制造摇头丸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黄樟脑、异黄樟脑、黄樟油、胡椒醛;制造可卡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高锰酸钾;制造致幻剂LSD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制造安眠酮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也有制毒所需的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乙醚等溶剂等;

4.致瘾性药物:如美沙酮、阿片酊等;

5.rush、rash,借用“rush闻”、“rs闻”、“同志用品rush”等词描述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反兴奋剂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4 烟花爆竹

包括但不限于:

1.烟花、爆竹、鞭炮(包括擦炮类、摔炮等)等;

2.冷焰火、彩烟等;

3.军事(军队)演习烟雾、消防演习烟雾、消防演习烟饼、船用求救信号、降落伞求救信号等。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5 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包括但不限于:

1.强腐蚀性化学品:如氢氧化钠;

2.易燃易爆化学品:如氨水;

3.有毒化学品:如敌敌畏、溴敌隆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2.6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烟壶、K壶、溜冰壶、冰壶、嗨壶、咕噜壶、其他自制吸毒工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2.7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包括但不限于:《弹药工程》、《工业炸药理论》、《火炸药科学技术》、《危险压力波与弹药膛炸》、《制导弹药技术》、《火炸药生产技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2.8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包括但不限于: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农业部相关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3.1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2.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3.宣扬邪教迷信,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宣扬宗教、种族、性别、地域、职业歧视等信息,如法轮功;

4.未经允许传播宣传政治事件以及社会热点敏感话题的信息;

5.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内容;

6.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商品或信息;

7.任何形式的损害国家荣誉、伤害民族感情的商品或信息,如:涉及疫情宣传使用“中国病毒、武汉病毒、武汉肺炎、湖北肺炎、中国肺炎”等表述对中国进行污名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反分裂国家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2 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翻墙、破网软件及相关教程,如自由门、无界、逍遥游等;

2.所有VPN产品,包括账号、服务器、软件、卡密及变相的网络加速器等,如世纪VPN变异成世纪加速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

1级

3.3 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境外政治书籍、杂志、音像制品等;

2.涉密文件资料,如政府部门发行的内部刊物、红头文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反分裂国家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3.4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包括但不限于:

1.邮票票名为“中华民国邮票”;

2.1949年-1955年大陆运至台湾的民国邮票加印台币面值;

3.带有政治宣传性质的台湾发行邮票,如印有蒋介石“就职纪念”、“六秩寿辰纪念”、“光复大陆”、“建国纪念”、“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等字样的邮票。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3.5 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纳粹的军旗党旗、肩章,首饰、军品服饰等装饰品,如鹰符、闪电符、双S符、“卐”万字符;

2.称中国为支那的画册、收藏品、书籍、音像制品;

3.含有宣传纳粹等激进思想的信息;

4.地域、民族、种族歧视,恶搞、丑化民众和民俗,损害民族尊严,或借此牟利的商品、视频、评论信息和行为等,如非洲喊话、黑人举牌、黑人祝福定制、教非洲儿童说脏话等。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世界人权宣言》及相关法律法规

2级

4、发布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4.1 含有恶俗趣味、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及其他淫秽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

1.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视频,如日本AV片、黄色小电影、激情电影;

2.色情聊天服务,如裸聊;

3.色情网站论坛、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等;

4.含有猥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性行为等的淫秽音像制品、视频;

5.门事件的视频、图片等;

6.含有恶俗趣味或相关内容的小视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包括但不限于:

1.金苍蝇水、银苍蝇水、西班牙苍蝇粉、伟姐冲动液、日本性素等口服类催情用品;

2.圣女贞德红等人造处女膜。

《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3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

包括但不限于:

1.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如色情电影种子、含有色情成分的搜索工具及相关软件;

2.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如粗口歌;

3.商品信息或店铺信息中明示为三级片、情色电影;

4.原味内衣及相关商品,如二手男女内衣等穿过的贴身衣物;

5.含有色情内容的成人套图、写真视频等;

6.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人体艺术、套图)、写真视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4.4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

包括但不限于:

1.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小说、杂志;

2.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游戏,如《生化危机》游戏;

3.含色情内容的图片,人体艺术、写真与套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4.5 网络低俗产物

所发布的商品或信息中包含以下任一内容都将被视为含有网络低俗信息:

1.含有“雅蠛蝶”、“草泥马”、“网络十大神兽”等词语;

2.含有真人演示、真人露点、真人低俗姿势;

3.直接表现人体性行为或性爱姿势;

4.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或仿人体器具的隐私部位;

5.成人类目商品展示未成年人身体;

6.以恋童、娈童为卖点;

7.反人类的图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5、发布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5.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

1.“手机监听卡”、电话“窃听器”、“窃听设备”等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无线或隐形耳机、作弊耳机、橡皮接收器等考试作弊设备;

3.隐形透视眼镜;

4.木马、病毒、肉鸡和计算机漏洞信息类,会严重影响网络用户的计算机安全的商品或信息;

5.破密软件、入侵工具、强制进入软件;

6.利用软件盗取用户聊天工具,盗取他人隐私的软件或设备,如:QQ聊天记录器、WIFI探针等;

7.远程控制/监控软件主要用于处理未经授权监控他人电脑操作、聊天记录的商品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管理条例》《国家安全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摄像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偷拍商品或信息,如烟感器式、手表式、笔式、打火机式、眼镜式、钥匙扣式、U盘式、充电器式、挂衣钩式、闹钟式、插排式、充电宝式、水瓶式等其他伪装偷拍商品;

2.具有监听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监听商品或信息,如隔墙监听器、排插式、车充式等其他伪装监听商品;

3.反猫眼偷窥设备;

4.非法键盘记录器及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3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回执单;

2.护照、港澳通行证、入台证等;

3.社会保障卡、社会医疗保险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4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包括但不限于:

1.扫信类软件及服务;

2.盗号软件及账号信封;

3.涉及到黑客论坛相关的账号,邀请码等;

4.黑链产品、技术及服务;

5.解封器软件、工具、方法、教程、解封服务等非法破解行为,所涉及的账号包括QQ、DNF、CF等;

6.黑客教程;

7.钓鱼网站、源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企业名录数据:企业名录、经理或老板的个人电话、买家名单资料等;

2.商户信息:代理商名录、广交会参展商名单、网络营销买商户数据等;

3.个人资料:各类培训或课程学员名单、个人户籍档案证书资料、车辆登记驾照信息、银行业务信息、手机电话清单、个人邮箱论坛信息、个人消费记录、个人简历等;

4.特殊人群信息:消费人群统计名单、股民资料、人才数据库等;

5.隐私信息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6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汽车装饰安全带扣、改装安全带扣、原装安全带扣、汽车安全带延长扣等;

2.可阻止汽车安全带装置在未系安全带情况下发出警报的汽车用品或配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5.7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包括但不限于:

1.已报废或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2.使用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或其他零部件组装而成的拼装车;

3.通过走私、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5.8 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航空器整机(飞机、螺旋机、直升机、热气球等)、发动机、螺旋桨;

2.航空器模型设计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6、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类6.1 二类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本项第4类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包括但不限于:

1.二类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医疗用毒性等药品,如异戊巴比妥等二类精神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

2.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及药监部门通报查处的有毒中药材,如生川乌等;

3.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4.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

5.变质的或被污染的药品;

6.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7.未标明有效期、更改有效期的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8.流产药,如米非司酮;

9.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6.2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血液制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包括但不限于:

1.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等药品;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如香港天喜堂天喜丸等;3.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6.3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瑞蓝、保妥氏、微晶瓷等美白针剂;

2.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针剂;

3.瘦脸瘦小腿等针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等法律法规

1级

6.4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级

6.5 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兽药

包括但不限于:

1.《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

2.农业部176号、193号公告禁止的兽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发布非法服务、票证类7.1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

2.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如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

3.政府免费发放的消费券;

4.银行发行或承办的银行卡、信用卡、医保卡、证券卡、公积金卡等;

5.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才能提供的服务,如预测彩票服务、贷款服务、投资理财服务证券服务、信用卡套现服务、域名备案服务、赴港代孕中介服务、胎儿鉴定服务、非法办理入台证服务、非法出境旅游服务等;

6.出售和展示人民银行的收藏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2 代理提取公积金、社保等业务,信用卡套现等非法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级

7.3 抽奖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随机商品盲盒、抽奖盲盒、一元购、一元夺宝类型商品

包含但不仅限于:

1.任何游戏的抽奖,如CF道具抽奖、随机选取等形式的商品或信息;

2.随机道具的序列号,如任何形式的穿越火线游戏道具序列号;

3.博彩性质类实物商品,如消费者花0.1元购买到一次抽中一双鞋子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4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如火车票、发票等;

2.预定、代买、转让车票的服务;

3.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如汇票、海关发票、提货单、原产地证书等;

4.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5.为被执行人代办理违规消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5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及考试替考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应年四六级英语、中高考、公务员考试等考前、考中答案等;

2.高考、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相关的替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7.6 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人骨法器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宗教、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算命服务、降头术;

2.占卜、星座罗盘测运服务;

3.法事、超度等迷信服务和符咒类商品;

4.含有人体部分或成分的宗教法器类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7.7 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代考驾照服务;

2.代办交通违章扣分服务;

3.国际驾照、代办IDP国际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7.8 为完成学术研究、学业任务等提供违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代写论文、毕业设计、作业、研究课题、开题报告等与学业学术内容相关的违规服务;

2.为学术、学业需求而提供的辅助类服务,如:论文辅导、修改润色、代查询文献资料等;

3.党政类文章代写等与政治内容相关的违规服务。

 

2级

7.9 金融咨询、金融产品及相关衍生品、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7.10 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有效港澳通行证过香港澳门;

2.用于办理签证的商务邀请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级

8、发布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8.1 人体器官、遗体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器官(肾脏、肝脏、眼角膜等)、遗体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

1级

8.2 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象牙、玳瑁、犀牛角、虎骨、穿山甲、羚羊角、大猫骨制品等;2.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如恐龙化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8.3 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植物,如银杉、红豆杉、发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8.4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松鼠、缅甸陆龟、平胸龟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8.5 严重危害动物安全的捕杀设备及配件,如捕鱼器等

包括但不限于:

1.电力动物捕杀类工具,如捕猎器、野猪机、捕兔器等;

2.捕鱼机、电鱼机、抓鱼机、地龙仪、电蚯蚓机等设备及其配件,如电捕器、电捕机、电捕逆变器、电捕升压器、超声波逆变器、超声波升压器、超声波背机、超声波船机等;

3.禁用渔具目录中的渔具,包括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张网、拖网、河湖延绳钓(包括空钓延绳钓)、地笼、迷魂阵、鱼晾、鱼叉等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8.6 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

1.绳套、捕鸟器、诱鸟器等捕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野山鸡拌门套、野鸡拌门套、鸽子绳圈、 粘麻雀网、竹鸡脚套、鸡脚套、麻雀网、粘鸟网、地绊脚绳、绑脚套脚、画眉假媒、竹鸡假媒、斑鸠诱捕器、沾网、麻雀单丝、鸽子单丝、轮胎线鸟网、隐形网等;

2.捕兔夹、野鸡网、野猪夹等捕兽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野外夹子、野猪地套、兔夹、鸡夹、钢丝夹、吊脚钢丝绳套、齿夹、兔脚套、双板钢丝夹、踏板地夹、脚套地夹、野猪套脖夹、双齿夹等;

3.可能会对其他动物造成伤害的捕猎网、夹、套等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捕蛇网等捕兽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法律法规

2级

8.7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等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包括但不限于:

1.猫狗肉及皮毛制品;

2.鱼翅类商品;

3.熊胆及熊胆制品;

4.食人鱼类商品。

《关于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8.8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2.人体基因组、基因、组织、细胞,如人体胎盘;

3.人体胎盘制作的食品。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9、发布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9.1 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偷盗、抢劫所获得的物品;走私、海关罚没的商品及相关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9.2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

1.老虎机、赌博机等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及其相关作弊用具;

2.遥控色子、透视扑克等赌博用具;

3.六合彩、私彩等赌博相关商品;

4.游戏币回收等网络赌博性质类商品或服务;

5.考试作弊工具;

6.地磅、电表、电子秤等的改装作弊用具;

7.门禁卡拷贝机器、代打卡指纹膜;

8.出租车发票打印机等;

9.身份证号码生成器、采集系统、修改软件等;

10.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非法用途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由硅胶材质制成的高仿真“易容面具”;

11.虚拟定位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虚拟定位打卡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9.3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包括卫星锅、高频头、接收机、黑卡、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装置、服务(费)、账号等;

2.商品信息中明确表示可以收看境外电视台或港澳台地区的电视台或黄色内容的电视棒、网络播放器;

3.数字电视破解卡;

4.手机信号屏蔽器、GPS信号屏蔽器等。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9.4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包括但不限于:

1.万能开锁、快开工具等撬锁工具;

2.开锁服务及开锁教程、书籍;

3.汽车信号干扰器,汽车钥匙解码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9.5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

1.一卡多号设备及其读写器;

2.蹭网卡及蹭网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9.6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用于非法欺诈的变声器,如手机变声器、变声电话机、手持变声器、网络电话变声器和变声软件;

2.来电显示改号软件;

3.用于搜索和采集个人资料的软件,如邮箱采集软件、手机号码采集软件;

4.恶意骚扰软件,如追呼软件,短信攻击软件、骂人软件;

5.可以通过手机号码定位IP地址的软件;

6.涉嫌用于欺诈目的的相关服务,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漏洞、服务漏洞或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9.7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防电子眼拍摄的车牌架,如翻转式、隐藏式、内藏式、折叠式、带锁牌照架;

2.变号车牌数字贴;

3.假车牌;

4.车牌隐形喷剂等;

5.跑马机等驾校作弊工具;

6.车牌用的固封螺丝,包括汽车及摩托车等需要上牌照的机动车牌照螺丝;

7.驾校作弊工具。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9.8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电来发光的电话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9.9 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猫等用于群发信息的设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0、发布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10.1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

1.仿照真币的图像、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2.在真币基础上利用挖补、揭页、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方法制作的货币;

3.印制货币的设备,如印钞机、印钞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0.2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仿制人民币及与人民币相关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流通中的人民币,即第四套人民币(未退出流通的部分券别)、第五套人民币;

2.流通中的人民币制作的其他物品,如”硬币戒指”、”一亿小目标硬币”等;

3.仿制人民币,即以人民币材质或图案背景制作的商品;

4.使用流通人民币或人民币图样(包括缩微图)作为商品的参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0.3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包括但不限于:写明出土地和出土时间的文物,如1969年出土于甘肃省某墓中的马踏飞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0.4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

1.烟草、雪茄、电子烟类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加热不燃烧型、烟油型电子烟及雾化型电子烟等;

2.将烟丝和烟纸加工成成品烟的烟草专用机械;

3.电子烟配件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壳、收纳盒、充电仓、贴纸、挂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0.5 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未得到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捐款类商品,如个人名义发布集资或募捐类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级

10.6 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激活过的手机卡;

2.激活过的固定电话号码;

3.激活过的流量卡(如3G上网卡);

4.物联网卡;

5.实名认证的游戏账号。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0.7 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带有奥运会标志、名称或奥运会特许类商品,如奥运徽章、奥运纪念币、奥运吉祥物等;

2.带有世博会标志、名称或世博会特许类商品,如世博徽章、世博纪念币、世博吉祥物等;

3.带有亚运会标志、名称或亚运会特许类商品,如亚运徽章、亚运纪念币、亚运吉祥物等。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0.8 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工商局、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消防等国家机关人员的制服,如衣服、帽子等;

2.工商局、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消防等国家机关人员的制服配件类,如领花、肩章、帽徽、徽章等专用配饰;

3.印有中央办公厅、军委、国务院、工商局、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消防、纪检监察等国家机关名称或国徽图案的杯子、水壶、手表、证件、卡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0.9 流通中的外币及相关外币汇兑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仿制外币,即仿照外币样式制作的,不以流通为目的商品,如:冥币、魔术币、点钞券、票样等;

2.PayPal(贝宝)、LibertyReserve(简称LR)、WebMoney(简称WM)、PerfectMoney(完美货币)、alertpay(Payza)、e-bullion等电子货币的充值、代付、兑换、回收等服务;

3.EXNESS 、Nordfx等外汇交易平台及其相关的充值、代付、兑换、回收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2级

10.10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包含但不限于:

1.中国邮政包裹单;

2.EMS面单;

3.快递单号生成器;

4.快递单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10.11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电下乡优惠的商品、国家免费发放的避孕套及其它国家免费发放的商品,例如京郊旅游手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

3级

10.12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人民大会堂特供等政府机关专用类商品或信息;

2.滥用军队专用、特供等关键词的商品或信息;

3.酒类包括国家机关及领导特供酒、军队特供酒、军需酒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级

10.13 发布未经授权的国内外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内外国家领导人及其亲属的名义、形象(真人和卡通)进行广告宣传,使用领导人同款、肖像等信息招徕消费者或商品描述中出现其题词、口号等;

2.利用特型演员在其表演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和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活动、宣传展示等;

3.发布无纪念意义的涉及国内外国家领导人的周边产品。包括不限于:车贴、墙贴、纹身贴、T恤衣服等;

4.发布带有恶搞、侮辱、丑化国内外国家领导人的商品,包括不限于:车贴、面具、T恤衣服等;

5.发布领导人及常委相关著作时,其姓名、著作名表述不规范不完整,或表述中含有空格、符号,出现错字或漏字等情形;

6.使用国家机关和军事机构名义做宣传的商品;

7.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8.禁止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机关单位、重大活动开展营销活动,禁止滥用、错用相关标识及人员姓名。

《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0.14 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包括但不限于: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0.15 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0.16 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被召回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存在缺陷或安全风险的食品、汽车等被召回后未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后再次出售或推广的情形。《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1、发布虚拟类11.1 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包含但不限于:

1.比特币、莱特币、比奥币、夸克币、无限币、可可币、便士币、PPCoin、NameCoin等数字货币;

2.技术性质、生成机制与数字化货币相同的商品,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字化宠物等;

3.获取数字货币的教程、攻略以及软件,如挖矿教程等;

4.为ICO(首次代币发行)及为数字货币提供的衍生服务,如技术开发、商业策划、中介、营销、代理等;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1.2 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境外(美服、日服、欧服等)、或港澳台地区及未经文化部备案的游戏、点卡、游戏货币、装备等信息。《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1级

11.3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游戏外挂:外挂的程序、软件和客户端、外挂卡、外挂性质的游戏辅助软件或游戏辅助卡等;

2.私服相关:私服架设服务、私服程序、私服网站、私服源码、私服服务器和空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1.4 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包含但不限于:

1.已经停止运营的游戏点卡;

2.已经停止运营的平台加款卡。

《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2级

11.5 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腾讯增值服务,如QQ钻、QQ会员等;

2.迅雷会员、新浪微博会员等虚拟包月、包年类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2级

11.6 买卖cookies、flashcookies包括但不限于:各网站cookies、flashcookies《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1.7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官方无法查询到的话费类商品;

2.话费的返还期限不可确定的,比如充值100元话费返还50元,但是返还的50元没有明确的返还时间;

3.以“0元购”形式售卖的商品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2级

11.8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72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包含但不限于:

1.商品信息中表明充值时间超过72小时的充值类商品;

2.商品本身描述72小时内到账,但实际到账时间超过72小时的充值类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2级

11.9 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增值业务消费类的商品,如通讯增值业务自消费的SIM卡和消费硬件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1.10 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代刷人气、代刷粉丝、代刷听众人数、代刷访问量、代认证服务、顶帖删帖服务、代网络投票等。《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2级

11.11 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空公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积分类充值或代订机票的商品,如快充南航里程、代开公务头等舱机票等。行业/产品特性存在较大风险导致

2级

11.12 未经快手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加油卡类商品:如定额卡券、储值卡、储值服务及分期返还类商品。常见如: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油气销售商发行的加油类定额卡券、储值卡;或其他相关经营者发布的加油卡储值服务或分期返还营销活动。快手小店已另行实施商户准入措施的除外。《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2级

12、发布其他类12.1 非法传销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被法院、公安机关等认定为非法传销性质的商品。《刑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2.2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强制性标准、商品执行标准或不符合快手小店公布的规则、快手小店与商户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生产商的在有效期内的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中均未列明允许生产的商品;

2.经国家机关通报或经快手小店多次官方抽检确认不合格的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商或同一认证资质关联的所有商品;

3.商品未获得相关上市资质要求,如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手机等;

4.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强制性标准、标注执行标准的商品。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2.3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包括但不限于:

1.经国家机关通报或平台抽检后确认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隐患、危害但影响较轻的不合格商品。电器产品耗电量、能源效率等级不合格、未经批准,擅自标注“保健功能”;昂贵材质的以次充等。

2.经国家机关通报或平台官方抽检后确认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隐患、危害且影响严重的不合格商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添加的不合格成分对人体造成影响,不合格项危害程度严重。

3.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如刘弘章“刘太医的系列丛书”;

4.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5.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2.4 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平台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秒杀器;

2.抢红包软件;

3.商品复制软件;

4.进店提醒软件;

5.恶意差评软件;

6.删除中差评服务;

7.刷单服务;

8.代刷店铺或商品浏览量收藏量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1级

12.5 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现实生活中实际不存在商品,例如七彩玫瑰种子、七彩草莓苗、龙鳞等;

2.无法进行交易的商品,如白云、心情、梦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1级

12.6 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商品配件,如品牌化妆品空瓶、品牌奶粉空罐、品牌酒空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级

12.7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生产商信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

1.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

2.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认证标志不符合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级

12.8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拨卡、回拨卡等信息;手机直拨或电话回拨业务等。《关于现阶段暂不允许开展电话回拨业务的通知》、《关于做好回拨业务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3级

12.9 商品本身信息涉及功效类虚假宣传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吸油丸、燃脂咖啡、护肝片、伟哥等非r标商标宣传不存在的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1级


 

三、违规处理

(一)带货达人实施1级违规行为的,平台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强制考试、禁止直播禁发短视频5日、禁止商业化投放5日、暂停使用购物车功能14日、限制参与营销活动14日、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扣30分;

(2)情节严重的,处强制考试、禁止直播禁发短视频7日、禁止商业化投放7日、暂停使用购物车功能28日、限制参与营销活动28日、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扣40分;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永久禁止直播禁发短视频、永久禁止商业化投放、永久停止使用购物车功能、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扣100分。

  特别的,带货达人在电商直播间/电商短视频中推广营销的商品属于“二、常见违规类型、12.9 商品本身信息涉及功效类虚假宣传的商品”的,平台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强制考试、禁止直播禁发短视频5日、禁止商业化投放5日、暂停使用购物车功能14日、限制参与营销活动14日、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扣30分;

(2)情节严重的,处强制考试、禁止直播禁发短视频7日、禁止商业化投放7日、暂停使用购物车功能28日、限制参与营销活动28日、支付违约金150,000元、扣40分;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永久禁止直播禁发短视频、永久禁止商业化投放、永久停止使用购物车功能、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扣100分。

(二)带货达人实施2级违规行为的,平台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强制考试、暂停使用购物车功能7-9日、限制商业化投放7-9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扣10分;

(2)情节严重的,处强制考试、暂停使用购物车功能11-14日、限制商业化投放11-14日、限制参与营销活动11-14日、支付违约金3,000-6,000元、扣20分;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强制考试、暂停使用购物车功能14-28日、限制商业化投放14-28日、限制参与营销活动14-28日、支付违约金7,000-10,000元、扣20-40分。

(三)带货达人实施3级违规行为的,平台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警告、强制学习、强制考试、暂停使用购物车功能3-5日、支付违约金300-500元、扣5-10分;

(2)情节严重的,处强制考试、暂停使用购物车功能7-14日、限制参与营销活动7-14日、支付违约金800-2,000元、扣10分;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强制考试、暂停使用购物车功能14-28日、限制参与营销活动14-28日、支付违约金3,000-8,000元、扣15-20分。
 

四、确定违规情节轻重的考虑因素

(一)情节轻微

包括但不限于:

发布的违禁商品数量较少,但相关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对消费者和平台产生恶劣影响。

(二)情节严重

包括但不限于:

发布的违禁商品数量较多,或相关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

(三)情节特别严重

包括但不限于:

带货达人屡次发布/售卖的违禁、单次违规商品数量较大、相关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或对平台产生重大舆情和监管风险。

 

注:带货达人多次实施同一违规行为,且违规程度均为“情节轻微”或“情节严重”的,平台将对该带货达人从重处理,视为该带货达人的违规程度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五、其他

本细则于2021年9月22日首次发布,于2022年2月11日修订,2022年2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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